河南省洛阳经济学校统一采购实施办法

时间:2015-05-12 08:19:31编辑:阅读次数:

 

一、为进一步规范我校采购行为,提高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使用学校财政性预算资金、专项项目资金或自筹资金有偿取得货物、物品、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三、学校实行统一采购制度。后勤服务处是学校统一采购行为的执行部门,政府采购目录之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按照上级财政部门批准的采购方式执行;政府采购目录之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参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四、学校各类采购应严格按照上级批准的预算执行。财务管理处是采购执行的资金审核部门,负责采购项目的资金安排、计划申报、采购方式申请、货款支付等。
五、采购申请。使用部门提出采购申请(仪器、设备、装备、产品等物品类采购,应附预算清单),由财务管理处签署资金来源审核意见,经部门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报校长审批。
六、采购执行。使用部门采购申请经校长审批后,报后勤服务处。由后勤服务处按照学校规定的采购程序执行。
(一)属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需由财务管理处申请政府采购计划及采购方式,待省财政厅审批程序结束后,方可实施采购。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的采购项目,委托中介机构代理招标,由后勤服务处报学校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学校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成员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处室的负责人组成。
(三)经省财政厅批准由我校自行组织的,或在政府采购目录之外且限额标准以下应由我校自行组织的采购项目,货物、服务类采购金额5万元以下、工程类金额10万元以下,由后勤服务处组织有使用部门、财务部门等人员参加的3-5人采购小组实施采购;货物、服务类采购金额5万元(含)以上、工程类金额10万元(含)以上,后勤服务处报学校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核后组织实施。
七、政府采购目录内应实行服务定点和协议供货的采购项目,由后勤服务处按省财政厅有关文件执行。
八、除易耗类办公用品和纸质文具外,批量采购的货物、物品、产品、设备、装备等或单件采购金额10000元以上的,以及工程类、服务类项目,应签订采购合同或服务协议。
九、采购项目到货后,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和财务、后勤部门相关人员联合验收,填写验收报告。后勤部门建立实物台账,并填写入库通知单,领用人在领取时填写出库通知单并签字确认。属于固定资产的应办理固定资产相关手续,根据资产的归类及时进行登记账册。
十、项目采购完成后,经后勤服务处或使用部门按学校财务制度办理相关手续,交财务管理处付款。
十一、工程类项目采购,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工程完工后,由施工方提供书面请验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经后勤服务处联合纪检、财务、监理及相关人员组成验收组验收合格后,方可支付工程余款(质保金除外)。
十二、经公开招标签订合同,由使用部门对接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或专项资金项目,合同履行完毕一周内,使用部门应持合同复印件及合同约定的采购清单,报后勤服务处组织相关人员验收,分批次到货的应报后勤服务处即时验收,并办理资产入库相关手续。否则,财务管理处不予付款。
十三、本办法自下发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