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人社厅发[2015]143号文件启用新版职业资格证书及加强证书核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5-12-09 15:47:10编辑:阅读次数: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启有新版职业资格证书及加强证书核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4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省新旧版证书衔接和证书核发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从2015年第四季度开始启用新版职业资格证书,自2016年9月1日起停止使用旧版职业资格证书,各地不再办理和核发旧版证书。

二、2016年9月1日前为新旧版职业资格证书过渡期。过渡期内,旧版证书的核发按我省原规定办理。过渡期满结余的旧版职业资格证书,由各地自行销毁,并将销毁的职业资格证书号段上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鉴定中心)。

三、省鉴定中心要配套专门经费,建立“河南省证书管理数据分中心”和省级证书打印中心,尽快将我省“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系统”投入运行,并负责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维护,确保我省职业资格证书改版工作平稳过渡。

四、新版职业资格证书采用升级后的“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系统”打印,打印工作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级以上鉴定机构承担。暂未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其职业资格证书由省鉴定中心打印,使用省鉴定中心的证书编码和省鉴定中心印章。各地不得使用旧证书打印系统打印新版证书。

五、新版证书的签章。

(一)新版证书照片处需使用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过渡期内,各地仍可暂用手工粘贴照片的办法,并在照片左下角加盖发证机关职业技能鉴定专用钢印;新版证书的发证机关印和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印仍可暂用手工签章办法。

(二)2016年9月1日以后,全省新版职业资格证书全部使用电子照片和电子印签。采用电子照片后,证书照片处不再加盖发证机关职业技能鉴定专用钢印。有条件的地区,可在过渡期内采用电子照片和电子印签。

(三)通过日常社会化鉴定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发证机关处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证书)专用章,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印)处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不再加盖鉴定所(站)印章。

(四)全省高级技师、省直单位技师、省统考、省(部)级以上重点技工学校主体专业和一体化教学试点专业毕业生的职业资格,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证书由省鉴定中心打印。证书发证机关处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证书)专用章,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印)处用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

(五)通过职业技能竞赛获得的职业资格,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证书由相应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打印证书。证书的发证机关处用核准机关的职业技能鉴定(证书)专用章,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印)处用相应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

六、各级负责证书打印的鉴定机构,要按照通知要求加强证书核发管理工作,严禁不使用“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系统”打印新版职业资格证书和使用来历不明空白职业资格证书。

七、之前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要求为准。

 

                                                                                2015年11月17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职业资格证书及

加强证书核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5﹞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为适应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改革工作需要,我部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进行了改版。现就启用新版职业资格证书及加强证书核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部从2015年下半年开始启用新版职业资格证书。新版职业资格证书沿用旧版职业资格证书的基本样式、颜色,将普通版证书和统考版证书合并为一个版本,取消文化程度、发证日期、复核记录等项内容。

二、新版职业资格证书由我部统一印制,证书的填写、编码、验印等继续按照我部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的职业,其证书在发证机关(印)处套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印)处由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用印。

三、旧版职业资格证书自2016年9月1日起停止使用,不再办理和核发。此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发的旧版职业资格证书仍然有效。到期结余的旧版职业资格证书,由各地、各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自行销毁,并将销毁的职业资格证书号段报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四、为进一步加强职业资格证书核发管理工作,我部将对现有的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系统进行升级,增加打印管理模块,实现对职业资格证书印制、发放、打印和统计的全流程管理。

(一)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系统采用分布式管理模式。各地、各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须将证书的打印权限放在本地区的地(州、盟、市)级和本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的二级鉴定机构(含)以上。各地、各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要配套专门经费建立数据分中心,负责本地区、本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的证书管理工作,将具备证书打印权限的鉴定机构纳入系统统一管理。

(二)各级证书打印机构须将考务管理系统生成的获证人员个人信息导入证书管理系统,通过证书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包含证书印制、逐级发放、打印机构及获证人员个人信息(可含照片)的二维码,打印在证书内页照片右侧。具备条件的机构可通过更换打印设备直接打印电子照片,用电子印章取代发证机关和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油印印鉴,照片左下角处不再加盖职业技能鉴定专用钢印。

(三)职业资格证书因质量问题或填写损坏的,应由各地、各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负责回收并统一销毁,将证书流水码录入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系统,系统将在数据库中删除相应流水码并自动补发证书。遗失职业资格证书申请补发的,补发证书使用原证书编码和新证书流水码,原证书流水码须在证书管理系统中删除并在备注栏内注明。 

五、从今年第四季度开始,我部将以各地、各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每季度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系统的打印数据为依据,按季度核拨空白职业资格证书,并通过简报、网络等形式,定期公布证书发放情况。各地、各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须以地(州、盟、市)和二级鉴定机构的打印数据为依据发放证书。

六、各地、各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要高度重视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加快消化库存旧版职业资格证书,全面应用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系统,强化证书管理,杜绝非正常损耗和使用不明来源的证书,切实维护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5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