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经济学校待岗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5-01-07 19:51:32编辑: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合理有效地利用人力资源,加强对校内待岗人员的管理,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和《河南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待岗人员是指未能聘任上岗、拒聘上岗和解聘、辞聘的人员;因机构合并或撤消暂时无法安排的人员;因其他历史原因形成的无岗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事业编制内的教职工。其他聘用人员不适用本办法,但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办法。

第二章  待岗人员的确定

第四条  因不能很好地履行工作职责或不能胜任本职岗位工作的人员,经其所在部门领导集体研究决定不再继续聘用的,应向职工本人说明解聘原因,填写待岗人员登记表,经当事人、部门领导及主管领导签字后报送校综合办公室。

拒聘人员须由本人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填写待岗人员登记表,经当事人、部门领导和主管领导签字后报送校综合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因校内组织机构或工作职能调整不能另行安排工作的职工,应由调整前的组织机构领导向职工本人说明原因,填写待岗人员登记表,经当事人、部门领导和主管理领导签字后报送校综合办公室。

第六条  校综合办公室对拟待岗人员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后,呈报校领导审批。经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原部门通知待岗人员到校综合办公室报到,按待岗人员管理。

第三章   待岗人员的管理

第七条  待岗人员接到通知后,应于3日内到校综合办公室报到,一周内由后勤服务处将办公桌椅、办公用品收回。无特殊原因超过7日未报到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八条 按照“人尽其才、各得其能、妥善安置、便于管理”原则,学校内待岗人员由综合办公室统一负责管理,统一组织学习、培训和待岗安排。由综合办公室根据本人实际情况,随时向各部门应聘岗位推荐,由各部门据情聘任,但不包分配。

第九条 待岗人员再上岗可通过岗位竞聘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根据学校工作的需要,校综合办公室可为待岗人员安排临时性的工作。待岗人员拒不服从校综合办公室临时性工作安排,或不能很好地完成临时性工作被用人部门退回的,学校不再给予临时性的工作安排。

第十一条  待岗人员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在外单位工作或从事经济活动的,一经发现,学校不再保留其公职。在此期间造成的伤亡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由本人自负。

第十二条  待岗人员经竞聘等形式上岗后,实行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不符合用人部门要求的,可退回校综合办公室。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办理校内调动手续。

第十三条  待岗人员重新上岗后,因个人原因被用人部门再次辞聘或解聘者,学校将不再予以安排工作。

第十四条  待岗人员的待岗期为一年,一年内不能正式上岗的,限期调离或辞职,半年内不办理调离或辞职手续即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四章   待岗人员的待遇

第十五条  待岗人员自进入校综合办公室的下月起停发各类津补贴,其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下列标准执行:

因机构或工作职能调整所形成的待岗人员,待岗期间(节假日连续计算)的待遇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自确定之日起,前三个月基本工资按100%核发;

(二)第四月至第六月,基本工资按70%核发;

(三)第七月至第十二月,基本工资按50%核发;

(四)从第二年起,三个月内发最低基本生活费,第四个月起停发最低基本生活费。

 因拒聘、辞聘、解聘或竞聘未能上岗又不能回原部门工作的待岗人员,待岗期间的待遇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从第一月起至第六月,基本工资按70%核发;

(二)从第七月起至第十二月,基本工资按50%核发;

(三)从第二年起,三个月内发最低基本生活费,第四个月起停发最低基本生活费。

 第十六条  因各种历史原因等形成的无岗人员,自进入校综合办公室按待岗人员管理确定之日起,按待岗人员对待。

第十七条  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被安排临时性工作的,其工资按学校执行的工资标准100%核发,校内津补贴按同岗位人员的80%核发。

待岗人员被安排临时性工作期限一般为壹年。这期间,如部门单位同意接收,应正式办理校内调动手续;如壹年期满因无岗位不能定岗回校综合办公室管理的人员,可视为待岗人员重新计算待岗期;如因不能很好履行临时岗位工作职责等原因被用人部门退回,临时工作期间作为待岗期连续计算。

第十八条  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如遇国家调整工资,符合晋级条件的可晋升档案工资,但不予以兑现。待岗人员再上岗后再兑现晋升的工资,但上岗前的工资不予补发。

第十九条  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不得参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十条  待岗人员待岗期间,不享受学校的各项福利待遇。在待岗期间从事学校安排临时工作的,其福利待遇按学校有关规定计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学校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一三年三月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