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经济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时间:2015-01-07 17:24:13编辑:阅读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秩序,落实管理责任制,优化固定资产资源配置,促进学校事业改革发展,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同时,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办事业的精神,积极开展修旧利废,做到少花钱多办事,物尽其用,减少闲置和浪费。

第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谁使用、谁负责,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做到人各有责、物各有账、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四条  后勤服务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参与全校范围内固定资产采购,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入库、供应、调配、报废、清查、分类账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建立全校固定资产管理网络和各使用部门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做到责权分明,层层负责。

第六条  对高精密专用设备,建立健全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技术管理制度,对操作人员要进行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员调动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条  工作人员退休、辞职、调出时,在办理离校手续前,必须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应资产清退手续。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范围

(一)一般物品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物品。

(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品(如家具、图书等)。

(三)符合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的学校自制、外单位捐赠、上级调拨的物品。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

(一)土地、房屋及构筑物。

(二)通用设备。

(三)专用设备。

(四)交通运输设备。

(五)电气设备。

(六)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

(七)仪器仪表及其他设备。

(八)文艺体育设备。

(九)图书文物及陈列品。

(十)家具用具及其他。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职责

第十一条  后勤服务处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保证固定资产完整无缺。

(二)严格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三)编制固定资产目录,科学核定固定资产需要量,合理调配固定资产。

(四)做好全校固定资产各类明细账的建立和各使用部门分户账的登记。

(五)参与固定资产采购,及时办理验收、入库、编号、供应、调配、报废等相关工作。

(六)协助组织全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

(七)定期与各使用部门核对固定资产台账。

第十二条  学校财务部门职责:

(一)负责全校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的核算,每学期与固定资产明细账核对,保证账账相符。

(二)全面掌握学校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三)组织学校固定资产清查工作。

(四)指导、监督学校各部门做好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及固定资产台账的账务处理工作。

(五)负责学校报废资产的上报审批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二)负责固定资产的使用、日常管理和维护,做到账物相符。

(三)部门之间需要进行固定资产调配的,应向后勤服务处提交书面申请,经后勤服务处同意后,方可进行调配并及时调整台账。

(四)参加相关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

(五)对破损经维修不能使用的固定资产,及时向后勤服务处提交资产报损、报废申请。

第十四条  图书馆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相对独立部门,其职责如下:

(一)负责图书和期刊的购置计划、采购、验收、编号、装订、入库等工作。

(二)设置图书明细账,并定期和财务部图书总账核对相符。

(三)装订后的期刊作为固定资产处理。

(四)捐出或陈旧、损坏的图书与期刊及时核销或报损。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 管理及报废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

(一)使用部门选购固定资产的原则为“技术先进,性能可靠,经济实用,价格合理”,同时考虑到适用性、节能性、环保性、耐用性、成套性、灵活性等指标。

(二)各使用部门提出的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应详细注明物品的规格、型号、产地、参考价格、使用期限等。其中,购置单价在1万元以上的,须附可行性报告。

(三)各部门写出固定资产采购申请,经学校领导批准,按照相应采购程序办理。

(四)固定资产购入后,购置、使用、财务、后勤等相关部门应及时验收,并办理固定资产入、出库手续。其中购入单价在1万元以上的,分管校领导应参加验收,并签注验收意见。

(五)学校新建房屋、建筑物,在交付使用后,应凭经过审计的建筑工程造价文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六)贵重设备的说明书、技术操作规程、图纸、照片、合格证书等资料,交学校档案室保管。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及报废

(一)各部门根据本部门实际需要确定一名或多名专职或兼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并报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建立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做到责权明确,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所使用固定资产的第一责任人,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为直接责任人。

(二)各使用部门或个人在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保管、维护等方面对后勤服务处负责,必须建立固定资产台账,接受后勤服务处管理和财务部门指导。

(三)后勤服务处每学期与财务部总账核对,如有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找原因并调整账务。

(四)对使用部门长期闲置或不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经所需(或使用)部门申请、后勤服务处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后,可调入所需部门使用(或变价处理)。设备调出时,有关资料同时移交,并报后勤服务处办理记账。

(五)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凭单位介绍信,经使用部门同意、学校领导批准,并报后勤服务处备案。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六)需正常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报废、毁损鉴定表》,经学校报废资产鉴定小组鉴定,学校领导同意后,由财务部门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七)对上级部门已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后勤服务处统一收回处理,及时进行变价出售、转让或拆零维修。售出款如数缴给财务部门。同时,财务部门、后勤服务处及使用部门做相应账务处理。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每年12月份进行一次。由财务部门制订清查方案并组织实施,后勤服务处协助组织清查,各部门配合清查。

第十八条  后勤服务处和使用部门每年对固定资产台账进行年中、年末两次核对。年中核对一般安排在每年6月,年末核对一般随固定资产清查、盘点进行。

第十九条  各部门负责人和固定资产管理员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清查、核对工作。

第二十条  清查、核对中发现与账面不相符或已毁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查明原因并填制《固定资产报废、毁损鉴定表》(分别列出名称、数量、原价、报废原因等),按第四章第十六条第六款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