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经济学校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规则
时间:2015-12-20 10:57:18 阅读次数: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建设,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领导作用,提高学校领导班子议事决策水平,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决策的原则

    ()遵守法纪原则。以《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行政监察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党和国家的法规、纪律为准则,进行议事决策。

   (二)集体领导原则。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班子成员要强化集体领导意识,自觉维护领导班子集体的权威。

   (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问题时,必须充分讨论,集思广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策。班子成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  

   (四)分工负责原则。领导班子会议作出的决定,班子成员必须自觉遵守,按照个人分工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并承担工作协调落实责任。

    二、议事决策的范围和内容

   (一)贯彻落实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决策部署,结合实际,研究提出贯彻执行的具体意见。 

    (二)研究事关学校工作全局和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重要决策、重要政策。讨论决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其他阶段性重要工作。

(三)研究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四)审议学校年度经费预决算安排、重大经费支出、大额资金使用、工程项目建设等事项。

    (五)干部管理权限内干部的选拔任用及职工的考核、奖惩、教育管理等事项。

(六)研究内部机构人员的设置和调整、职能的确定及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

(七)学校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

(八)需要集体讨论研究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议事决策的形式

   (一)领导班子议事的主要形式是领导班子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其它班子成员召集并主持。

    (二)确定每周一为学校领导班子集中办公日,由校长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召开领导班子会议。遇有重大事项和紧急事项的,由校长决定可临时安排召开。

(三)会议参加对象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必要时有关职能部(处室)的负责人列席。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班子成员出席。

四、议事决策的基本程序

(一)确定议题。领导班子会议所议事项由校长确定。学校办公室根据领导要求,提前向领导班子成员预告会议的时间和主要议题。领导班子成员以及相关部(处室)需要提交领导班子研究的事项,应在上周五之前提出具体方案,提交学校办公室。

(二)提交方案。拟由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要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提出具体的书面方案,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提交领导班子会议审议。凡涉及几个部门的事项,应先行协商,取得基本一致意见形成方案后按程序提交。对有些重大事项的决策,根据需要应组织相关专家或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分析论证,征求意见,并形成有关材料。研究干部奖惩、任免事项前,领导班子成员要在会前充分酝酿并相互沟通。

    (三)会议讨论。领导班子会议讨论议题应逐项进行。首先,由议题的主要提出人对议题作说明。其次,班子成员就议题进行认真思考,充分发表意见,表明自己的观点。学校党政主要领导不能首先表态或个人定调,要先由其它班子成员逐一发表意见。再次,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初步意见。最后,会议讨论做出决策。对于因故缺席的成员,应由校长或者委托相关人员会前征求意见,会后通报情况。

(四)形成决议。对议定事项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逐个确定、形成意见。如对重大问题分歧较大,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讨论决定。讨论干会部任免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五)专人记录。校长办公会议由办公室派专人负责记录。会议记录须列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正式与会人员、请假人员、列席人员、讨论和决定的主要事项等,并详细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意见。会议记录要应做到完整准确,并作为永久性档案妥善保存。如需查阅,须经学校主要领导同意。

五、议事决策的执行

(一)经领导班子会议研究作出的决定,班子成员要带头认真贯彻执行,并按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组织实施,协调有关方面抓好落实。班子成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声明保留,或者向上级组织提出,但在言行上不得有任何抵触。

(二)对会议决定的事项,要强化执行全过程的协调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会议决定在执行中需进行较大调整或改变的,应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三)班子成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除经组织同意公布的以外,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会议内容。对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对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被指定负责落实执行的有关领导应在下次班子会上,对落实执行情况作出简要汇报。

六、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决策程序的;

    2、未通过集体研究,领导个人擅自决策的;

3、决策时不尊重班子多数成员意见的;

4、不如实向领导班子集体介绍情况的;

5、拒不执行领导班子集体决议事项或执行不力的;

6、违反保密纪律的。

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在领导班子会上进行检查,接受批评;情节较重并造成后果的,按规定上报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