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教职成[2010]7号《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入学和注册
(一)按照国家的招生规定,经批准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无故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二)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经政治、文化、健康等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由学生工作处发给学生证和胸卡。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或徇私入学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退回原地区或原单位。
(三)新生身体复查,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指定医院诊断在短期内可治愈的,由学校批准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下学年到校前须经县(区)以上医院诊断和学校复查,确已痊愈的,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随下一年级跟班学习;如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学籍。
(四)已注册的新生由学校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体检表、学籍表、学期鉴定表、成绩登记表、奖惩材料等。学籍档案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管理,学生毕业或中途退学时应交给学生所在单位归档。
(五)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校注册缴纳学费,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且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成绩考核
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纪律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一)学生学习成绩考核
1、凡按学校实施性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均采用百分制进行考试、考查的方法进行考核,评分成绩以期末考试为主,同时参考平时成绩。二者的比例为期末考试占70%,平时占30%。
2、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由本人写出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审查同意后方可缓考。其考试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未经批准不参加考试的视为旷考,成绩按“0”分计,不准参加正常补考。考试不及格者可按教务处安排的时间补考一次。
3、学生所学课程缺课时数及缺交作业次数分别达到课程学时、作业总量的三分之一以上者,不能参加该课程的学期考试,成绩按不及格处理。假期补齐作业或自学完所缺课程的教学内容,可向学校申请补考,经原任课老师同意,学校批准可在教务科安排的时间补考一次。学生的学习成绩作为学生升留级、毕业、评定“三好学生”、评定奖学金和就业推荐的依据,并填入学生成绩册归档。
4、考试作弊,该科成绩以“0”分计算,并不能参加当期正常补考,如确有悔改表现,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在教务科安排的时间进行毕业前清理性补考。
5、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实验课程、综合练习、实训、毕业实习、生产劳动等均应进行考核,成绩按百分制给定。
(二)学生操行考核
学生操行评定每学期进行一次,班主任根据《学生操行评定办法》确定本班学生操行成绩并填写操行评定表,由各专业教学部主任审定存档,毕业时结合学习成绩进行推优和就业推荐。操行评分和操行评语相结合,坚持评分和评语的一致性。毕业时要对学生进行全面鉴定。
三、升、留级,休学,复学和退学
(一)升留级
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试、考查成绩及格者准予升级,成绩不及格者准予补考一次,经补考后一学年内考试考查科目累计仍有四门不及格者予以留级。
凡留级的学生,若本专业无后继班,由学校根据学生情况作出随班跟读或留级到其他专业学习的决定,学生不得自行挑选专业或班级。留级以两次为限,留级生应向学校交付一定数额的培养补偿费。
(二)休学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校长批准,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1、因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以上学时,跟班学习确有困难者。
3、因某种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定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一学年为期,以一次休学为限。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坚持正常学习的应作退学处理。凡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班主任、专业教学部、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签署意见,经分管副校长、校长批准后,到学生工作处办理休学手续。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治疗休养,其费用均由本人自理,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三)复学
学生复学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区)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确已恢复健康并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事宜。
2、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行为,应取消学籍,不得申请复学。
(四)转学和转专业
1、学生一般不得转学,对于个别有正当理由需要转学的学生,应由本人申请,经校长审查并征得转入、转出学校同意,报省教育厅批准,转学的具体手续由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共同办理。
2、学生一般不得提出转专业。因特殊原因确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可在其它专业学习者,可根据《学生专业调整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退学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研究应予退学。
1、一学期考试、考查科目五门及以上不及格者;
2、经补考后,一学年考试、考查科目累计仍有六门及以上不及格者;
3、留级累计达两次者;
4、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5、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不休学者,在一年内缺课超过学年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6、经指定医院确认,患有精神病、癔病、癫痫、麻风等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7、旷课累计达90学时或严重违犯校规校纪者;
8、自愿要求退学者。
四、纪律和考勤
(一)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
(二)学生不得抽烟、酗酒、赌博、打架斗殴,凡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适当的处分。
(三)学生上课、考试、自习、实习、劳动及要求参加的集体活动都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对旷课的学生应令其检查,并根据旷课的时数、情节和认错态度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
五、奖励与处分
(一)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工作、锻炼身体、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对于特别优秀的学生,可呈报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其有关材料归入该生档案(评选标准详见《“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二)对因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应该耐心教育、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对极少数确实犯有严重错误,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
受上述处分的学生,除开除学籍和勒令退学者外,有显著改过表现的,可以撤消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经教育不改者令其退学。
(三)学生奖惩由班主任提出意见,专业教学部同意,报学生工作处审定,主管副校长批准。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须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学校应在校内正式公布并通知该生及家长。
(四)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档案,撤消处分后,原则上可将有关材料从档案中取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
六、毕业、结业、肄业
(一)具有学籍、思想品德合格,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践教学),经考核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并由学校发给省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未经验印的毕业证书一律无效。
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补考仍有一门以上课程(包括实践教学)不及格但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操行评定不合格(包括毕业时所受处分未解除)者,先给结业证书。在毕业后一年内本人可向学校申请补考,补考及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补考后仍有一门课程不及格者当年不能换发毕业证书。
学生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中途退学者,根据学习年限由学校发肄业证书,并注明已结业学科的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