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经济学校学生证管理办法

时间:2015-01-06 11:11:55编辑:阅读次数:

 

第一条 学生证仅作学生身份的证明,不得作其它用途。
第二条 新生在办完入学手续,经学校复查合格取得正式学籍后,免费发给学生证。
第三条 学生每学期开学须携带学生证到学生工作处注册,并在“注册登记”栏内加盖注册印章,以作本学期注册证明。
第四条 学生证所填写的内容不得擅自涂改,涂改无效。
第五条 享受乘车优惠:按国家规定,凭学生证上注明的乘车区间和火车票学生优惠卡可享受铁道部规定的火车乘车优惠。
第六条 凡伪造学生证或涂改学生证以牟取不当利益者,或转借学生证造成不良后果者,按照《学生奖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学生证遗失后必须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凡不办理挂失手续而引发后果的,由学生本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允许申请补发一次学生证,如再遗失,不再补发。学生遗失学生证后,应持班主任出具的证明到学生工作处办理相关手续。补办时间:每月第一周、第三周周二上午和期末考试前一周,补办时学生要填写相关的个人信息,交纳工本费,一寸照片一张。
第九条 学生毕业、退学、转学或因各种原因注销学籍离校者,必须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在学生工作处注销学生证,对不能办理注销手续的学校将酌情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