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经济学校班主任选聘管理办法

时间:2014-11-07 11:58:00编辑:阅读次数:

 

第一条 担任班主任工作的教师必须思想进步、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爱护学生、吃苦耐劳、忠于职守。
第二条教职工都有担任班主任的义务,要积极申请担任班主任工作,任何教职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当班主任。
第三条 连续担任班主任两届以上者,经考核为合格者,班主任费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
第四条 在职称评聘时,担任班主任工作为必备条件。晋升中、高级职称前五年,未曾任满一届班主任工作的教师、考核不合格,不能申报晋升职称
第五条 学校在干部选拔及发展党员、评先时,优先考虑班主任。
第六条班主任在任期内连续两个月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辞退。
第七条 被聘为高讲后,每五年应承担班主任一届,否则工资下降5%,任期内当年考核不合格者,次年起降职聘用。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暂不安排班主任工作:
1、怀孕期及子女处于哺乳期及孩子在两周岁内的女教师。
2、其他特殊情况,由本人提出申请,学工部报主管校长、校长批准。
第九条 从事学生管理工作人员,每工作两年按从事班主任工作一年;外出带学生实习人员,每工作半年按从事班主任工作一年。
第十条班主任原则上由本专业部人员担任,由各专业部提出人选名单报学生工作审核,经校长办公会同意后,方可担任班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