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班主任选任的基本要求
(一)班级管理实行班主任负责制,每个学生班级配备1名班主任,每名教职工原则上只担任1个班级的班主任,由学校统一聘用。
(二)新生班主任采取个人自荐和专业部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每年5月底前完成推荐选拔;新学期开学前15天,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组织开展任前培训,自新生报到正式开展班主任工作。
(三)全校在编及长聘教职工均有担任班主任的义务。行政管理岗人员、女教工年满50岁或男教工年满52岁的,可根据个人意愿申请担任班主任(专业技术职务评审需要班主任任职条件的除外)。
(四)专兼职教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担任班主任:
1.年龄在40岁以上,曾担任过班主任,从上次任职班级学生实习年度起算,连续4年未担任班主任的;
2.年龄在40岁以下,曾担任过班主任,从上次任职班级学生实习年度起算,连续2年未担任班主任的;
3.未达到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所需任职以来担任3年以上班主任条件的;
4.新招录的在编人员和新录用的长聘人员,或招录、聘用以来未担任过班主任的。
(五)怀孕期、子女处于哺乳期及孩子在2周岁以内的女教师不安排担任班主任。本人因重大疾病或其他原因身体条件不适合从事班主任工作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暂不安排担任班主任。
(六)各专业部班主任应有本部门人员担任。本部门必须担任班主任的人员不足时,方可由承担本专业部教学任务教师或其他部门工作人员担任班主任。
三、班主任的任职及待遇
(一)班主任任职一般应连续任职2年,任职期间按所在班级每生12元的标准,按月考核发放班主任津贴。任职班级学生进入实习年度,计为班主任任职年限,但不发放班主任津贴。
(二)连续任职班主任的,学校在正常标准基础上提高津贴,提高部分不纳入考核,按月发放。按上次担任班主任的班级进入实习年度起算,当年度又担任下届学生班级班主任的,视为连续一届,依次类推。每连续一届,每月提高班主任津贴200元,按连续届数叠加提高。
(三)按要求需参加班主任例会的从事直接学生管理工作人员,从事该工作年限视为班主任工作年限,但不发放班主任津贴。同期担任班主任的,班主任工作年限不重复计算。
(四)班主任任职期间,因公、病原因一个月内需离岗的,各专业部可安排他人代管该班,离岗原因解除后可继续担任班主任;离岗期间,班主任津贴由代管班主任享受。需离岗一个月以上的,应辞去班主任,由专业部选派新班主任接替。因班主任更换产生的班主任年限,按各自实际任职时间计算。
七、班主任任职经历及工作实绩的运用
(一)学校鼓励全校教职工从事班主任工作,对长期担任班主任、班主任工作实绩突出的,在职称评审、晋级、评优评先、干部任用等方面,给予优先。
(二)学校鼓励班主任的优先重点体现为:同时具备相应条件的,有班主任经历的优先;同时具有班主任经历的,班主任任职年限较长的优先;班主任任职年限相同,有连续任职班主任经历的优先;班主任任职年限和连续任职经历相同,获得过优秀班主任或优秀班主任获奖层次高的优先 。本项年限及经历的时间计算范围,均为截止参评参选当年度5年内。
(三)符合本文件规定必须担任班主任条件而不申请或接受安排从事班主任工作的,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晋职晋级资格,年度绩效奖励考核不得评为一等,年度综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四)班主任工作纳入到学校对各专业部的年度综合目标考核。本专业部工作人员担任班主任的比例和本专业部全部班主任的年度平均考核得分,按实际分值折合权重后计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总分。
八、其他说明
(一)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5月起施行。
(二)学校原有班主任工作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学生工作处
2017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