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师德师风建设,根据《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八要”守则
(一)要遵规守纪,依法执教。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服从领导,顾全大局,认真履行教师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二)要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教育、热爱学校,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和人才观,遵循教育规律,尽职尽责,不对工作敷衍塞责。
(三)要为人师表,作风正派。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严于律己,做到率先垂范,以身作则。
(四)要廉洁从教,乐于奉献。坚守高尚情操,发扬奉献精神,自觉抵制不良风气影响,不利用职责之便谋取私利,做到廉洁从教,甘于奉献。
(五)要团结协作,相互尊重。谦虚谨慎,团结同志,相互学习,相互帮助,不诋毁同事,不拉帮结派,不挑拨是非,自觉维护学校整体形象和集体荣誉。
(六)要关爱学生,教书育人。热爱和关心所有学生,循循善诱,诲人不倦,自觉建立民主和谐的师生关系,尊重学生人格,公正评价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七)要尊重家长,平等待人。加强与学生家长的沟通和联系,认真听取学生家长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教育教学工作,办事公道,一视同仁。
(八)要终身学习,勇于创新。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活动,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能、新方法,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改进教育教学方法,不断提升业务能力和教育教学质量。
二、“八不准”守则
(一)不准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主要包括:不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对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不讽刺、挖苦或使用其他有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语言;不厚此薄彼,歧视学困生。
(二)不准对教育教学工作敷衍推责。主要包括:不准上无备之课,不示范操作技能,不辅导学生,不布置、批改学生作业。
(三)不准以教谋私。主要包括:不向学生家长索要礼品财物或要求学生家长宴请、为个人办私事;不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资料或其它商品;不向学生及家长乱收费等。
(四)不准违反校内工作纪律。主要包括:不得无故旷课、迟到和早退;不得衣冠不整或言行举止粗俗;严禁酒后上课和上课时接打手机;工作时间不得有上网聊天、炒股、玩游戏及其他影响正常工作和教学活动的行为等。
(五)不准违规组织教学活动。主要包括:不得随意调课、停课,不准随意让学生上自习课,不准擅自改变教学计划或不完成教学任务。
(六)不准在教学工作中弄虚作假。主要包括:不抄袭剽窃他人的学术论文和科研成果;不得在各类评优、表彰、晋职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不在各类考试中纵容学生作弊或自己组织、参与作弊等。
(七)不准散布有损教师和学校形象的言论。主要包括:不得发表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对学生有不良影响的言论;不在课堂上非议或指责政府部门、学校及领导、同事等;不得以任何方式散播谣言、混淆视听等。
(八)不准参与有违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主要包括:不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不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邪教组织、封建迷信、黄赌毒、非法传销和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
三、违纪处理规定
对违反教师行为规范“八不准”守则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限期改正。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或通报批评,相关意见存入本人档案;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两年内不得晋升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同时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三)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法规给予相应处分或处理,相关意见存入本人档案;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职称降级聘任,三年内不得晋升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同时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四)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予以解聘或辞退;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凡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违反“八不准”守则者,一律先停职,再依照上述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