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校党风廉政建设,依法行政,规范办学行为,增强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1、学校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2、学校党政领导班子的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3、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副职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4、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党政一把手承担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并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的全面责任。
(2)其他班子成员分别按照分管的职责承担以下责任:
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加强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支持执法机关履行职责的职责;组织学习以及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的责任;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的责任;对所管理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加强作风建设,切实解决党风、政风、行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的责任;按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和防止、纠正用人不正之风的责任。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过错追究制度
1、由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或者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由领导班子承担的事项,追究领导班子集体责任。
2、由领导班子正职或者其它成员决定的事项,或者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由领导班子正职或者其它成员承担的责任,追究个人责任。
3、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由其直接主管的工作,由于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直接领导责任的,追究其主要领导责任。
4、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由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负次要领导责任的,追究其重要领导责任。
5、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实,或者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追究负直接领导责任人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6、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事件、案件,致使学校或单位资产和师生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7、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8、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追究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9、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追究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10、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直接追究其责任。
11、对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有关人员责任追究。
12、各类责任的追究,按照管理层次实行上连一级追究责任。
三、干部职工谈话制度
1、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定期、不定期与中层干部和普通教工谈话。谈话内容包括:了解落实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情况、作风建设情况、廉政勤政情况等,提出建议和要求。
2、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对干部进行任职谈话,可集体谈话或者个别谈话。谈话的主要内容是提出贯彻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加强作风建设等方面的要求。
3、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对发现在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有苗头性问题的中层干部进行诫勉谈话,采取随时发现、随时谈话的方式进行。诫勉谈话要作好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签字后,交学校人事部门留存。
4、学校班子成员要对所管部门的教职工开展经常性不定期谈话,对于有问题苗头的人员应随时发现,随时谈话。
四、监督考核制度
1、定期召开学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主要是就以下问题进行检查、总结,统一认识,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学习情况;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情况;坚持群众路线,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为群众办实事的情况等。
2、定期召开支部民主生活会。党支部民主生活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检查支部党员在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坚持党性原则,密切联系群众,遵纪守法、严格自律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通过党内民主生活会和征求党外群众意见的方式,促使党员自觉接受党内外民主监督。
3、开展中层干部述职述廉考核。中层干部每年进行一次集中述职述廉,接受学校领导班子、广大教职工的民主评议。按照学校《中层考核办法》,对中层干部德、能、勤、绩、廉等进行综合考评,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