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经济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时间:2015-01-07 19:56:51编辑: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中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是民主管理学校的主要形式;是学校重大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组织保证。

第三条  教代会在校党委领导下行使职权。通过发挥党联系教职工的纽带作用,反映教职工的愿望和要求,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及其它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教职工聘任、奖惩、分配改革的原则、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

(三)审议决定学校提出的有关决议的实施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四)讨论决定教职工的住房分配、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五)监督教育基金(发展基金和福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校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七条  教代会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通过各种形式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增强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做好各项工作。

第八条  教代会不讨论属于学术委员会、职称评定委员会讨论的问题,必要时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但不作决议。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凡是享有公民权利的本校教职工均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以科、室、部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既要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的特点,保证教师代表占半数以上,又要照顾到代表的广泛性,青年教职工和女教职工应占一定的比例。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5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代表条件

(一)凡本校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热爱本职工作,关心学校发展。

(三)有全局观念,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不谋私利,作风正派。

(四)有政策观念,关心集体,热心为群众服务,能正确反映教职工和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三条  代表权利

(一)按照规定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

(二)就大会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

(三)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根据群众的反映和调查了解的情况,随时对有关部门提出咨询。

(五)因行使正当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或者有关部门对所提咨询不予理会时,有权向校领导申诉、控告。

第十四条  代表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

(二)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三)积极宣传,认真贯彻教代会的决议,积极参加教代会所组织的活动,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四)维护并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

(五)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听取并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五条  大会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和其他人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定期开会,一般每学年开一次,大会的决议必须由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遇有重要的问题或全体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临时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召开教代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师应占多数。

第十八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请大会通过。

第十九条  对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有关部门应认真落实,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如分房委员会、生活福利委员会等),或举行有关人员专题会议。其任务是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以及大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党委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作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职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

(二)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小组及其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向代表和教职工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四)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提案的审查办理和具体操作在教代会执委会直接领导下,由工会干部或指定专人负责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试行。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和修改权在学校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