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水电资源有的效管理,更好地服务学校教学、生产及师生员工生活,根据有关用水用电管理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水电供应首先应确保师生员工学习、生活和教学的基本需要,同时又要做到计划用水用电,节约用水用电。
第二条 后勤服务处必须加强对供水供电设施的管理、出现故障要及时排除,以确保水电正常供应、杜绝水电浪费。
第三条 为了对突发性故障做出有效反应,后勤服务处应随时检查水电运行情况,经常与供电公司和供水公司取到联系,对停水停电情况及时发出通知。
第四条 教学、办公、生活直接耗用以及为此提供直接或间接服务的水电耗用属合理用水用电范围。包括照明用电,动力用电、饮用水、卫生用水、教学实验用水用电、生产用水用电。
第五条 以下情况属违章用水、用电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接用电源及安装任何电器。
(二)利用工作之便改变原电源端口用途从事烧水、做饭、取暖等。
(三)利用公共用水洗涤私人用品(不包括学生和住单宿舍的教职工)。
(四)未经允许将本单位用水用电设施借他人使用。
(五)其他违章用水用电行为。
第六条 学校内任何单位(包括施工单位)未经后勤服务处同意,不得私自拉管接线。
第七条 如需更换、移位、拆迁、拆除、停用和新装、改装电气线路及用水设备,必须按水电管理申报程序提出申请,经后勤服务处审核,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完毕后,经后勤服务处派出工程技术人员进行验收,申报手续不完整和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不予供水供电。
第八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工程竣工,施工方需向后勤服务处移交水电、竣工图一份,以备维修管理使用。否则后勤服务处有权不予接水接电。移交验收以后,后勤服务处应做好日常维护、保修工作。
第九条 学校的供水工程及输变电工程由后勤服务处协调施工,以便以后维修管理。
第十条 凡因人为因素造成倒杆、断线、挖断电缆、损坏变压器,掘断水管而导致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甚至造成人身伤亡的,除对肇事者按实际损失额处以经济赔偿外,并视情节轻重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违章私自接电线、灯头,对违章者提出批评,并及时拆除电线。
第十二条 对寝室绕过电表接线用电、改装电表接线或伪造、或启动电表封印,以及采用其他方法使电表计量不准的违章用电行为,按容量及实际使用时间追补电费,并按追补电费的3-6倍处以罚款。如违章用电起始日期无法查明时,至少以六个月计算。由于违章用电造成供电设备损坏和重大责任事故,除负责赔偿外,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表前用水私自改动表前供水管道和水表位置,或用不正当方法使用水表停滞运行、失效或损坏的违章行为,除追缴水费外,每次应处以水费3-6倍的罚金。
第十四条 学校各部门应加强节能管理,应管理好属于本单位的水电设施,发现跑、冒、滴、漏应及时报修;发现私拉乱接电线甚至窃电等行为应及时举报。
第十五条 后勤服务处应保障学校的水电正常供应,加强对校区水泵房、蓄水房配电房、开闭所等附属设施的日常巡查和管理工作,做好泵房机组、高(低)压配电柜的日常保养和维护工作。
第十六条 后勤服务处按有关行业规定做好泵房工、值班水、电工的上岗培训;组织学习有关安全规程、运行管理规程。并按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并付诸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