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校园文明建设,不断培养师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文明水准,优化育人环境,按照“清洁、整齐、文明、有序”的总体要求,制订本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校园内公共、办公、教学、实验实训场所。
第二条 后勤服务处负责学校公共卫生区域,按规定进行清扫和保洁。公共卫生区域以外,由学校统一划分各部室卫生责任区。
第三条 各部室必须对所划分的卫生责任区定期进行清扫,始终保持整齐、清洁。
第四条 实行周二卫生日制度。每日一小扫,每周一大扫,各部室要组织人员对室内外及卫生责任区进行认真清扫。
第五条 各部室必须将垃圾倒入垃圾桶(箱)内,严禁随处乱倒,杜绝焚烧垃圾、树叶等污染环境现象发生。
第六条 垃圾要日产日清,及时清运,车辆不得沿途抛撒,经常保持垃圾台(箱)周围干净。垃圾箱和果皮箱要保持外表整洁。
第七条 禁止随地吐痰、擤鼻涕,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和杂物,严禁向楼下泼水、投扔垃圾杂物。
第八条全校师生员工要爱护环卫设施,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禁在各种建筑物、各种设施及树木上刻画、张贴。
第九条 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宿舍内不得停放自行车,各楼门前自行车必须按指定地点摆放整齐,不得乱停乱放。
第十条严禁个人违章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垒挡墙、圈地、盖房、种菜;严禁饲养各种家畜家禽,并不得影响周围卫生。
第十一条 禁止随意摆摊设点,经学校批准的服务摊点实行划点定位,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保持摊点周围卫生。
第十二条 凡在校园内施工的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及学校有关建筑施工管理规定,坚持文明施工,不允许乱搭乱建、胡乱堆放材料,运输车辆不得沿途撒料、漏料,残土废渣应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在施工场地设置护栏、挡板及警示标志,竣工后对现场及时进行清理和平整。任何施工单位不得在道路上搅拌水泥、制作水泥预制件。
第十三条 凡在校内施工的单位,施工前须到后勤服务处办理环境卫生抵押金手续。待施工结束后,根据情况给予部分或全部退还。
第十四条 学校环保工作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积极预防和治理废气、废水、废渣、垃圾、噪音、震动、恶臭、放射性有害物质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主管部门采取措施,限期治理,对有害化学品、剧毒物品应当严格管理,防止散漏。
第十五条 各部室必须建立健全卫生岗位责任制,经常保持卫生责任区整洁、卫生。学生工作处要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卫生劳动,经常开展爱国卫生活动,进行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组织卫生检查,评价卫生效果。
第十六条 学生公寓环境卫生按学生公寓相关管理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