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和校外教学点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09-12 11:49:07 阅读次数: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职成〔2017〕543号)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校外教学点(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职成〔2013〕700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含高等学校中专部,以下简称“学校”,下同)开展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和举办校外教学点(班)的办学行为,推动全省职业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开展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和举办校外教学点(班)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抓紧做好自查和清查工作

  加强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以及校外教学点(班)管理是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行为的重要保障,是保证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工作,各地、各校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和《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校外教学点(班)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认真开展中职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和校外教学点(班)的自查和清查工作,切实加强对学校的管理,推动中等职业学校规范办学、规范管理。

  二、严格程序,认真做好审批和备案工作

  自2017年起,对开展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和举办校外教学点(班)的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年审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对开展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和举办校外教学点(班)学校的审批、备案和管理工作。每年3月份,主办学校应对新开展的和需延续开展的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和校外教学点(班)进行申报(联办学校不再重复申报),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一)关于开展联合招生、合作办学、举办校外教学点(班)的审批和备案程序

  1.省内开展联合招生、合作办学的学校,合作双方应同时具备中等职业教育办学资格。有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和省属高等职业院校中专部参与的,应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省教育厅审批并备案;有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属学校和省辖市属高等学校中专部参与的,须经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对予已批准的报省教育厅备案;有县(市、区)属学校参与的,须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对予已批准的报省教育厅备案。

  2.跨省开展联合招生、合作办学的学校,需上报双方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备案,经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下达指导计划、生源地省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下达计划后,方可招生。

  3.举办校外教学点(班)的学校,应严格按照《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和《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校外教学点(班)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审批和备案程序可参照联合招生、合作办学的审批和备案程序执行。

  经审批同意开展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和举办校外教学点(班)的学校方可申请招生计划。医药卫生类、教育类、司法服务类专业(以下简称“国控专业”)原则上不得进行联合招生、合作办学、设立校外教学点(班),确需设立的,需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省教育厅审批、备案。

  (二)关于开展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和举办校外教学点(班)的学生学籍管理

  跨省及省内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在就读学校注册学籍,在联办学校备案。学生进入联办学校就读时,由联办学校为其在系统内办理转学,不得重复注册学籍。校外教学点(班)的学生学籍注册到学生录取学校。

  (三)关于开展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和举办校外教学点(班)的工作要求

  各有关单位在开展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和举办校外教学点(班)的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相关工作要求:学校不得与不具备中等职业教育办学资格的学校、机构、企业、个人开展各种形式的合作办学、联合招生;不得擅自以任何名义设立校外教学点(班);不得擅自设立和举办职业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不得以联合招生、合作办学的名义,将高层次学历教育安排在低层次学历教育学校或者非学历教育机构中组织教学;不得擅自与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开展本科和专科层次的合作办学招生;不得为违规举办的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校外教学点(班)的学生注册学籍;不得擅自以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校外教学点(班)等各种名义在校外举办国控专业;不得通过非法中介组织开展合作办学、联合招生和校外教学点(班)的招生工作;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执行,不得违规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设立个人账户或企业账户代收费用。

  对于违规开展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和举办校外教学点(班)问题比较突出的学校,有关部门将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或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按照人员管理权限,进行问责追责,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明确责任,严格执行各项管理规定

  (一)要严格执行年审制度

  各地、各学校要高度重视年审工作,计划开展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及举办校外教学点(班)的单位要认真填报《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开展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及校外教学点(班)备案表》(一式四份,附件1),按照相关程序做好年度申报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每年的3月份,完成对学校的审批和备案工作。省教育厅将对备案学校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学校不得开展联合办学、联合招生和举办校外教学点(班)。省教育厅每年将适时开展对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和举办校外教学点(班)情况的调研和复查工作,对于不合格的学校责令限期整改并停止招生,整改期限届满合格的学校准予继续开展,整改期限届满不合格的学校予以取缔。

  (二)要抓紧做好2017年度审批和备案工作

  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和有关省属中职学校、高等学校认真开展自查和清查工作,抓紧组织做好2017年度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和举办校外教学点(班)学校的审批和备案工作。对于未达到联合招生、合作办学、举办校外教学点(班)办学条件和基本要求,无法确保教学质量以及合作双方无中职学历教育办学资格的学校,要坚决予以取缔;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和备案的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和校外教学点(班),要坚决予以取缔。

  (三)要认真做好各项材料的上报工作

  各有关单位请于9月8日前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开展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及校外教学点(班)备案表》《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开展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及校外教学点(班)汇总表》(附件2)和有关合作协议等纸质材料和电子稿上报至省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逾期不报者,视为不再继续开展。省辖市(县、市、区)、省直管县(市)属学校由教育局统一报送,省属学校单独报送。从2018年起,每年4月份前,各有关单位和学校应完成各项材料的上报及审批、备案工作。

  联系人:王凯 任远

  联系电话:0371-69691879 0371-69691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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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 址: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11号省教育厅D822房间(邮编:450018,若邮寄请用中国邮政EMS)

 

  附件:1.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开展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及校外教学点(班)备案表

      2.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开展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及校外教学点(班)汇总表

 

 

  2017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