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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经济学校示范学校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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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主要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行业企业资助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专款专用、专账核算;项目管理,绩效考核”的原则,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按规定用途使用,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权限

第四条  为了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的领导工作,学校成立国家示范性学校建设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

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校长担任,副组长由行政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各项目建设小组负责人、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人员担任。下设国家示范性学校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小组(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小组)。

专项资金管理小组组长由行政副校长担任。主要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统一管理,按建设项目设置明细账,分项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专项报告。加强专项资金支出的检查和监督,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是示范性学校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协调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落实,并对学校项目建设中在资金管理上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2.负责学校建设项目自筹资金的筹措。

3.参与学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预算草案及建设项目实施预算及预算调整的审定。

4.监督学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过程,确保项目进度严格按照建设方案执行和资金安全。

第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小组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调研、起草、汇总、编制,提请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后,上报有关部门审批。

2.严格按照教育部、财政部批复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进行总体和项目控制。

3.负责项目建设中中央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学校自筹资金的落实。

4.负责分配专项资金到各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有关开支范围和标准控制各项支出,并对专项资金单独设账进行会计核算。

5.按照有关规定,审核专项资金开支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合规性,保证专项资金发挥最大效益,并对资金安全负责。

6.保证专项资金的安全,做到专款专用;对专项资金支出事项实行会计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并接受各级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

7.按时编制会计报表,上报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和上级有关部门。

第七条  项目专项资金实行校长“一支笔”审批,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安排和使用专项资金。各项目组和专项资金管理小组负责定期向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和上级主管领导汇报项目实施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增加资金使用的透明度,确保专项资金不被截留、挤占和挪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审批权限:由经办人填报“河南省洛阳经济学校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专项资金报销单”,并说明资金的主要用途,由各分项目建设负责人和资金管理小组组长审核签字后,上报学校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组长(校长)审批。

第三章   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预算是学校年度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应纳入学校年度总体预算。

第十条  专项资金预算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由项目建设组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中制定的专项资金年度投入预算编制。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预算经审核批准后,即成为预算执行的依据,具有约束力。各建设项目组应加强管理,确保项目资金预算正常执行,完成预期的建设目标。

第十三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必须确保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年度计划按期完成,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弥补学校自筹资金的缺口。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由学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合理使用资金,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对中央专项资金、行业企业投入资金及学校自筹资金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专项资金预算中涉及基本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按国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财务会计核算体系核算,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其余经费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

第四章  专项资金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中央专项资金全部用于中央财政重点支持的重点专业建设。学校自筹资金主要用于其他特色项目建设支出。

第十六条  示范学校建设一般的支出项目,按照学校现行的财务制度规定执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开支中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要经过招投标、集中采购等规范程序后方可办理列支手续。

第十八条  凡使用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及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均属于学校的国有资产,各建设项目及资产的管理和使用部门应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验收、登记入账等手续,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执行《河南省洛阳经济学校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合理使用,精心维护。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支出范围主要包括:

1.人才培养模式及办学机制建设费:是指“工学结合”、“校企合作”、“校校合作”和“订单式”等新型人才培养模式的建设费用,以及由行业、企业共同参与的校企合作培养机构机制建设费。主要包括调研费、差旅费、咨询费、会议费、资料费和办公费等。

2.课程体系及课程建设费:是指学校按照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要求,对学校重点建设专业和特色专业进行教学研究,调整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开发相应教材和教学课件等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发生的劳务费、资料费、差旅费、办公费、邮电费和培训费等支出。

3.师资队伍建设费:是指学校用于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及“双师型”教师的培养、聘用及引进教师、聘请专家所需经费,主要包括发生的差旅费、办公费、邮电费、劳务费、培训费等支出。中央专项资金用于培养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以及从行业、企业聘用有丰富一线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并严格按照国家要求的控制比例支出。

4.共享型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费:是指中央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基础性强、需求量大、覆盖面广、共享程度高的专业教学资源库开发以及项目公共管理平台建设费用。

5.实验实训条件建设费:是指在建设过程中购置、调试、改造、维护实验实训设备以及相关实训制度建设、规范设计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仪器设备费购置费及所发生的交通费、材料费、差旅费和邮电费等支出。中央专项资金只能用于购置中央财政重点支持专业的实验实训设备和相关实训制度建设、规范设计等支出,并严格按照国家要求的控制比例执行。

6.其他费用:是指除上述费用支出外,其他与示范学校建设相关的社会服务与辐射能力建设、校园信息化建设、学校管理内涵建设等非基建类建设支出,主要包括发生的设备购置费、交通费、材料费、差旅费、办公费、邮电费、培训费、劳务费等开支。

7.项目管理费:是指建设项目组在实施项目建设中所必须开支的经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统一组织的项目论证、评审、考核、验收所需的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交通费、专家劳务费等。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利息、捐赠赞助、抵偿罚款等与示范学校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 专项资金决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决算由学校财务编制,项目实施年度终了,学校财务要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对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及时将专项资金的支出情况按照预算科目编制财务决算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决算报告要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决算报告要附文字说明,对专项资金的运作情况、特殊事项、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进行分析,并及时上报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和上级有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各项目建设小组应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在项目建设计划期间内,年末专项资金预算资金结余,可结转下年按建设计划和规定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建设计划完成后,预算资金如有结余,一律由学校示范学校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统筹安排。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二十四  建立示范学校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由专项资金管理小组负责人对项目建设资金实行全程负责,定期向学校示范学校建设项目领导小组汇报项目实施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不被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十五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如发现有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将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做出处理,情节严重者,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二十六  示范学校建设领导小组及学校项目监督小组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全面监督,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二十七  所有与专项资金有关的领导、项目负责人和财会人员,都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同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十八  项目实施结束,校财务要按照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将专项资金所有账户的凭证、账薄、报表和相关资料整理归档,按规定保存。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家示范学校建设领导小组批准通过,自批准通过之日起执行,并由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返回列表] 发表时间:2016-01-03 13:58:15    浏览次数: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