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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经济学校示范学校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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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强化学校示范学校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项目的建设质量,确保建设目标的实现,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10]9号)和《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教职成[201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示范校建设项目的管理目标是通过科学、规范、有效地管理,按时、有序地实施每个项目的建设,高质量、高标准地实现各个建设项目的预期目标,圆满完成学校国家示范校建设项目总体建设任务,把学校建设成具有一定影响、特色鲜明的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
第三条 项目建设内容包括4个重点专业(汽车运用与维修、电子技术应用、计算机应用、会计电算化)的人才培养模式与课程体系改革、师资队伍建设、校企合作与工学结合运机制建设等;1个特色项目(数字化校园)建设。
第四条 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校建设项目管理要按照“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的要求,实施项目细化管理,做到精心组织、精心设计、细化任务、细化指标、全程监测。
第五条 项目建设实施“分级管理、责任到人、过程监管、验收考核”的原则。校长对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副校级对校长负责,各部门负责人对副校级负责,逐级签订项目目标责任书。
第六条 国家示范校建设项目的管理内容包括项目的规划、实施、协调、统计、检查、评估、验收以及建设资金的管理与审计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项目领导小组,校长为示范校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成员包括学校相关领导、有关职能科室负责人。领导小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对项目建设目标、任务、内容、资金筹措、经费分配及人员调配等重大事项进行审定和决策;
2.组织领导项目的实施、协调、监督、评估和验收;
3.研究制订保证项目顺利完成的各项政策及措施。
第八条 领导小组下设国家示范校项目建设组,负责项目建设的日常管理。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组织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和决定;
2.负责学校建设方案和项目任务书的修订,组织编制项目任务书;
3.负责项目建设的实施指导、考核和监控;
4.负责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的统计、建设档案管理;
5.负责搜集有关项目建设的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
6.负责项目建设的阶段总结、汇报等材料的起草工作;
7.负责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审计和验收的准备工作。
第九条 学校国家示范校建设项目实行分级建设目标责任制。每个建设项目由一位校领导任组长,组长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贯彻执行、组织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和决定;
2.负责制订并布置落实所管建设项目的阶段实施计划和工作任务;
3.负责审核所管项目的承办部门的建设方案和项目任务书;
4.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所管项目建设的实施情况;
5.负责协调、解决或向领导小组反映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6.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档案,要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各职能部门应主动通力合作,积极配合,协调进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不办。
第十一条 重点建设专业应聘请本专业所面向的行业企业专家建立项目建设专家指导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专业咨询、研讨、论证会议,听取、采纳专家对项目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国家示范性学校建设项目的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建设要求等以国家批复的建设方案、建设任务书为准,任何部门和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变更。对于擅自变更建设工作计划、任务书及建设方案者,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学校对建设项目实行年度计划、年度总结、学期检查和评估验收的管理办法,及时处理建设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年度总结由各建设项目组长把项目建设的年度统计、年度经费预决算、投资完成情况及成果效益等有关资料汇总后报项目建设组。学期检查由项目建设组组织实施,其主要任务是对各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情况、项目经费的落实、使用情况、质量和效益等方面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取得经验推广。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期满,由分项目建设组向学校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全面阐述项目计划的落实情况和取得的成果,由学校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根据《河南省洛阳经济学校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项目建设方案》、《河南省洛阳经济学校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项目任务书》,组织对竣工项目进行预验收,做好迎接上级部门验收的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实施周报、月报、季报等信息发布制度,详细公布各级项目小组建设动态信息、阶段成果,全面监控、密切跟踪。
第十六条 学校项目建设过程中,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监督的内容有:项目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建设进展、经费使用、投资效益等方面。
第四章 建设资金与设备管理
第十七条 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专项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行业企业资助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
第十八条 中央财政投入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重点专业建设;中央财政投入的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的采购。
第十九条 对利用项目资金购置的教学仪器设备,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要及时验收,并建立专门的资产管理台账。
第二十条 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专项资金实行学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学校财务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各项目小组必须严格按计划分配使用经费,加强专项资金预决算管理,保证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一条 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专项资金实行定期检查、审计制度,主管部门、承办部门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和学校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项目实行全程监控与绩效考核制度。学校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制定的《国家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项目绩效考核办法》,对每个建设项目进行不定期的跟踪检查和定期的学期考核、年度考核及终期验收。
第二十三条 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为项目进展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具体内容包括:项目的实施情况、工作目标完成情况、项目进度、项目团队管理、项目效益等。项目建设办公室可根据不同的阶段、不同的内容制订量化检查考核表。
第二十四条 考核的组织:对全校性的检查考核由学校聘请有关专家组成检查考核组,按照制定的考核标准,统一考核。
第二十五条 考核的时间:学校示范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每月召开工作例会,各项目建设负责人汇报建设情况;每学期末领导小组组织校内外专家对项目的建设进度、经费落实和使用情况、效益等内容进行检查;每年度末由各项目建设小组负责人把示范校建设工作的年度统计、年度预算决算、投资完成情况及建设效益等相关内容写成总结报告,报项目领导小组,并做好接受上级部门对项目建设的年度检查准备。
第二十六条 纪检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监督检查。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接受监督检查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奖励措施:根据考核结果,每年评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按照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原则,对优秀的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各项目组和主管组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领导小组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
2.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专项资金的;
3.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
4.无违规行为,但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完成项目总体目标,致使项目不能验收的;
5.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组和检查、评估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在审批、管理、评估、检查、考核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项目组可根据本办法的总体原则,结合本专业组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项目建设组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经学校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返回列表] 发表时间:2016-01-03 14:10:26 浏览次数: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