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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经济学校校企合作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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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校企合作工作顺利开展,鼓励学校各专业与行业、企业积极开展交流合作,规范合作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企合作应坚持“人才共育、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责任共担”的原则,要主动适应区域经济区发展的需要,全面提升服务行业企业的能力,创新学校办学体制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积极促进国家中等职业教育示范学校建设。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各专业与行业企业在学生实习就业、共建实训基地、师资队伍建设、实践教学、科技开发与服务、社会培训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

第二章   

  第四条 教学管理处是学校负责校企合作事项的主要职能部门,统筹协调学校校企合作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制定中长期校企合作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统一协调管理学校校企合作工作;

  (二)搭建校企合作平台,完善校企合作制度,探索校企合作长效机制,从体制、机制、管理等方面确保实现校企深度融合,可持续发展;

  (三)组织开展校企合作调研,加强与政府、大型企业的联系,拓宽校企合作渠道,提升校企合作项目内涵;

  (四)积极推动、协调各专业部与行业企业的合作,整合校企资源,推进校企合作项目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五)负责审查常规校企合作项目协议,负责调研重大校企合作项目协议;

  (六)负责对校企合作项目进行指导、跟踪、评估等;

  (七)定期调研校企合作运行状况,及时解决合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总结推介好的做法和经验;

  (八)负责学校校企合作工作开展情况信息的收集、整理、统计、分析、总结;

  (九)负责校企合作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各专业部成立以专业部负责人、专业带头人、行业企业负责人、一线专家等组成的各专业部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定期召开本部门校企合作工作会议,其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学校安排部署的校企合作工作任务;

  (二)领导和支持本专业校企合作工作的开展;

  (三)负责校企合作协议、校企合作项目的审核上报,各专业校企合作的检查指导评价;

  (四)协调做好校企合作人、财、物的调配和使用。

  第六条 各专业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下设校企合作办公室、专业建设委员会、教师工作室,校企合作办公室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一)各专业部校企合作办公室职责:①落实合作交流处安排的各项任务;②为本专业校企合作工作正常运行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③负责本专业校企合作规划的制定、组织和实施,积极协助、配合各专业建设委员会、教师工作室做好校企合作工作;④做好本专业校企合作工作的过程检查、资金使用、验收与评价等管理工作;⑤负责审核各专业校企合作协议书;⑥做好校企合作宣传工作,向学校和相关部门及时报送本学院校企合作的动态和信息;⑦积极做好校企合作各类文书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

  (二)专业建设委员会工作职责:①负责制订专业建设规划,包括参与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课程和教材开发、师资队伍建设、合作项目实施、学生顶岗实习、合作就业等项目;②落实专业部安排部署的校企合作工作任务,探索校企合作模式,做好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工作;③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的联系、申报、协议制定、运作、管理、成果的统计、总结、推广等;④积极开展社会培训服务、学历教育提升等工作。

  (三)教师工作室工作职责:①加强科研团队建设,整合科技人力资源,引领团队发展;②积极与企业开展横向课题研究,为企业解决技术难题;③加强与有关部门在学术研究方面的沟通与联系,组织协调本学院内外资源,争取各级科研课题;④承担相关学术论坛、学术讲座、学术报告、学术研讨等活动的组织工作;⑤教师工作室活动经费及科研项目资助费,合理使用科研经费。

第三章    

    第七条 校企合作的条件和形式:

  (一)合作企业的基本条件

  开展校企合作的企业必须是持有营业资格的法人单位,组织机构健全、设备先进、生产工艺领先、管理规范,与学校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有较高的关联度,具有较好的业绩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

  (二)合作项目的基本条件

  校企合作项目应符合学校的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需求,能促进学校人才培养、教学、科研水平和师资队伍质量全面提升,促进学校人才培养与毕业生就业形成良性循环,能提高毕业生就业水平和就业质量,共同搭建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教学、科研和生产加工平台。

  (三)不宜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

    1.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

  2.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

  3.占有学校资源与其产学研效益明显不相一致的项目。

  (四)其他

  各专业部应根据不同专业和学科特点,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相关行业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积极与市内外大中型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第八条 学校和企业通过协商,围绕“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广泛开展校企合作。合作形式可以灵活多样,合作效果以是否促进了双方共同发展,是否双方满意作为检验标准。

  (一)订单式人才培养。

  根据企业需求在各专业学生中选拔并组建定向培养冠名班,结合企业的人才需求规格、岗位技能标准、企业管理和企业文化要求,校企双方共同协商制定培养计划,签订培养协议,进行相关课程置换和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学生毕业考核合格后进入合作企业对口岗位就业。

  (二)工学交替。

  根据学校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需要,结合企业用工需求和生产操作岗位技术要求,在顶岗实习阶段之前,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业生产服务第一线参加实践性教学活动,其主要形式包括学生集中时段生产实习后返回学校学习、学生在生产实习的同时安排一定理论知识的学习等。校企共同管理学生和组织实施实践教学活动,通过生产实践活动,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进一步加深学生对后续课程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学生对后续课程的学习兴趣和学习能力。

  (三)共建实训基地。

  学校根据专业设置和实习教学需求,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与有发展前景和合作意向的企业共建实训基地。学校围绕企业生产活动和岗位职业能力积极与企业合作开发与生产实际紧密结合的核心课程和实训教材,积极探索“厂中校”、“校中厂”模式,建设实训基地企业化、校外实训基地教学化、融“教、学、做”于一体的实训实习基地。

  (四)顶岗实习与就业。

  在学生完成校内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根据专业特点和用人单位的岗位需求,采用学校推荐与学生自荐的形式,安排全校各专业学生参加时间不少于半年的顶岗实习实践活动,实习结束后按企业择优录用、双向选择的原则到企业就业。学校和企业共同参与管理,共同对学生的发展负责,促进学生就业与企业需求的无缝对接。

  (五)产学研合作。

  学校利用师资力量和专业技术优势为合作企业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加强校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方法及产品合作研发,帮助企业解决相关的科研难题。

  (六)共建职工继续教育基地。

  根据各企业发展需要及企业职工特点,与相关企业合作建立各种形式的职工继续教育基地,职工的继续教育分为学历教育和高技能、新技术培训等,继续教育工作可以在企业也可以在学校进行。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企合作项目审批制度。

  (一)项目审批

  1.项目论证

  对涉及学校财物投入的项目,有关部门应与合作单位在深入的协商、酝酿基础上,出具合作方案,拟定合作协议书,由教学管理处牵头,组织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法律顾问对合作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合格后上报分管领导审查,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该项目是否实施。对建设校外实习基地、订单式人才培养等不涉及学校财物投入的项目,各专业部应对合作项目充分调查研究,出具合作方案,通过征求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进行项目论证,决定是否立项。

 2.签署协议

  对涉及学校财物投入的项目,按照校长办公会意见,进一步修改协议内容,协议书由校长或校长委托人签字确认以及合作方有效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对不涉及学校财物投入的项目,由各专业部自行签署,报送教务管理处、综合办公室备案。

  (二)项目检查

     校企合作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教学管理处、招生就业办公室、综合办公室、后勤服务处等有关职能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项目的进展情况、履约情况,并做好项目实施的协调工作,督促各部门、单位圆满完成合作任务。

    (三)项目考核

  项目考核实行实施项目结束考核和周期性评估考核相结合制度。项目结束时,承担项目的部门应及时对项目进行整理,将合作成果及其材料一并报教学管理处等相关部门。教学管理处组织相关部门单位人员,根据签订的合作协议要求,通过实地查看、听取汇报、个别访谈、查阅资料、效果测评等方式对合作项目进行验收考核;合同期限在3年(含3年)以上的合作项目,合作中期由校内合作部门提出申请,合作交流处组织周期评估考核工作,全面审查合同(协议)的履行情况。

  (四)资料归档

  校企合作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各种档案资料(含图片、音像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并在项目实施完成后及时报送合作交流处等相关部门。

第五章  奖励和责任追究

   第十条 学校组成校企合作考核小组每年对各专业校企合作情况作出考核,对成绩突出的专业部和个人进行表彰,主要考核内容是:

  (一)每年年初上报校企合作工作计划,计划详实、具体、操作性强,年末上报校企合作工作总结,总结客观、全面。

(二)学校校企合作考核小组以年内下达的任务作为考核指标对各专业部进行综合考核,对前三名授予校企合作工作先进集体。

(三)各专业部根据指标推荐校企合作工作先进个人,学校校企合作考核小组综合考察确定院校企合作先进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学校或各专业部名义私下与企业进行合作,否则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相关单位和个人自行承担;对在校企合作工作中不按章办事、工作推诿的单位或个人,由学校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负责任、以权谋私、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给予相应处分或进行经济处罚。

第六章 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教学管理处。本办法自20139月起试行。

 

 

 

[返回列表] 发表时间:2016-01-03 15:39:40    浏览次数: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