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快体制机制创新 深化职业院校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
时间:2015-10-13 14:58:12 阅读次数: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高等职业院校,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意见》(豫政〔201475号)精神,进一步加快职业教育体制机制创新,激发职业教育办学活力,现就我省职业院校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职业院校产权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不断加大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力度。截至2014年底,全省有100多所职业院校以“公办民助”、“民办公助”、“股份制”、“委托管理”等形式探索了办学体制机制改革,取得了初步经验,为产权制度改革奠定了基础。深化职业院校产权制度改革,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职业教育投资主体多元化和管理主体多元化的需要,有利于职业院校建立所有权与管理权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有利于职业院校建立现代学校制度,有利于职业院校多途径利用不同产权主体的办学资源,对于加快现代职业教育的发展,培养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技术技能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职业院校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全省职业院校布局调整、资源整合,多措并举、有序推进。探索职业院校法人产权制度,积极鼓励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境内外非公有资本等与职业院校双向进入、相互融合,以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形式形成职业院校法人产权,职业院校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对学校财产具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加强现代职业学校制度建设,建立以学校《章程》为办学基础、与多元化办学产权结构相适应的现代职业学校治理结构,实行由政府、行业、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教职工代表等多方参与的理事会或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提升治理能力;推动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支持多元投资主体以产权为纽带依法组建具有法人资格的职业教育集团。

(三)基本原则。1.坚持统筹兼顾、依法合规。要统筹规划与产权制度改革相配套的资产管理、教师管理、改革举措等政策措施;坚持在法治框架下推进改革,严格规范、阳光运作,参与改革的资产(含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下同)要经过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按规定程序进行财务审计和规范、科学的价值评估,防范国有资产流失,防止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损。妥善处理改革力度、发展速度、教职工可承受程度的关系,切实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2.坚持试点先行、稳步推进。要敢于突破传统观念和思维定势,认真分析职业院校产权制度改革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在总结已有试点学校改革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稳步推进。3.坚持因地制宜、加强指导。要充分考虑本地域或行业职业教育发展的实际,鼓励、调动、支持学校、行业、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参与职业院校产权制度改革,不搞一刀切,对在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及时指导、及时解决。

二、职业院校产权制度改革的形式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在推进职业院校产权制度试点改革的过程中,要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实际,采取公办民助、民办公助、混和所有制等多种形式积极稳妥地推进。

(一)公办转民办。试点公办学校的资产,在通过财务审计和价值评估,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国企所属职业院校经国资部门审批,下同)后,可依法整体转让给有资质的行业、企业、民办学校、社会组织或个人等社会资本办学,或部分转让。整体转让的按民办学校进行管理,部分转让的由职业院校按双方协议进行管理。

(二)民办转公办。行业、企业、民办学校、社会组织和个人所有的民办学校的资产,在通过财务审计和价值评估,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后,可依法整体转制为公办学校性质,或部分转制为公办学校性质。试点民办学校,整体转制的按公办学校进行管理,部分转制的由职业院校按双方协议进行管理。

(三)公办民助。行业、企业、民办学校、社会组织和个人等办学主体以通过价值评估的资金、土地、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依法参与公办学校的办学。试点公办学校资产在通过财务审计和价值评估,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后,可以采取三种形式实行公办民助,一是直接与社会资本共同组建新的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二是社会资本先以租赁或承包的方式对公办学校进行委托管理,达到预期目标后,通过再投入方式组建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三是与社会资本共同举办混合所有制的校内办学实体机构。新的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或校内办学实体机构)组建后,由各办学主体按《章程》组建院校治理机构并实施管理。

(四)民办公助。政府有关部门、公办学校以资金、土地、知识、管理、师资等要素,参与行业、企业、民办学校、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的办学,在通过财务审计和价值评估,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后,各办学主体依法共同组建新的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按《章程》组建院校治理机构并实施管理,政府给予市场引导和学生就业政策支持。

(五)法人型职业教育集团办学。政府有关部门、公办学校和行业、企业、民办学校、社会组织等依法共同组建事业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型和企业法人型职业教育集团,各办学主体按协议或《章程》组建治理机构并实施管理。

(六)公办学校重组。隶属于不同地方的公办学校,以合并、整体委托管理、部分专业委托管理等方式,共同组建新的职业院校或设立校内办学实体机构,各办学主体按《章程》或协议组建治理机构并实施管理。

(七)民办学校重组。不同产权关系的民办职业院校之间,以购买、参股、合并、整体委托管理、部分专业委托管理等方式,重新组建新的职业院校或设立校内办学实体机构,各办学主体按《章程》或协议组建治理机构并实施管理。

三、职业院校产权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

(一)确定改革试点学校。各职业院校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职业教育发展实际开展深化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拟开展产权制度改革的学校,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批准后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和工作方案,主管部门同意并在同级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二)规范改革操作程序。职业院校产权制度改革应履行法律法规明确的操作程序。各职业院校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重点关注试点院校改革试验过程中改革方案的制定与审批、学校《章程》的制定与审批、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财务审计和价值评估、资产管理、教师管理、理事会或董事会等治理结构、改革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处理预案等重点环节和内容。

(三)加强学校内部管理。实施产权制度改革后的学校是独立事业单位法人,要依法制定学校《章程》,设立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理事会或董事会负责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和教育经费,聘用学校校长,校长提名副校长人选并报理事会或董事会批准。学校实行理事会或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应被授予充分的办学权力,全权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理事会、董事会不得干预校长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学校应设立监督机构,监督学校资产的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选择权。

(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依据相关人事政策,产权制度改革前的教职工,在改革后其原身份性质不变,重新签订聘用合同,被聘人员享受新体制下的工资待遇,退休时可按原性质办理退休手续。新引进的教师,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和人事代理制度,学校按时足额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

四、职业院校产权制度改革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汲取以往改革的经验和教训,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积极解决工作中的各类问题,推动职业院校产权制度改革。认真进行研究谋划,创新工作机制,科学制定试点方案,在职业院校自愿、自主的基础上,从“河南省职业教育示范院校和特色院校建设计划”项目院校中遴选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学校,积极稳妥地推进各项工作。试点过程中,要及时进行认真总结,力求探索出规范化、模式化、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二)做好跟踪监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研究,学习借鉴发达地区职业院校产权制度改革的典型做法和有益经验,结合实际做好改革试点工作。加强对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学校的宏观监管,在赋予学校更多办学自主权、不过多干预学校内部管理的同时,还要以适当形式介入学校的管理,对学校办学行为、收费项目、重大经费使用等方面进行严格监管。

(三)营造良好氛围。职业院校产权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产权制度改革重要意义的宣传,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产权保护的法治环境、宽松和谐的舆论环境,形成以改革转机制、促发展、增活力、提效益的浓厚氛围。切实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确保在稳定和谐的氛围中扎实推进,积极探索,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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